犯罪的分类方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40页(1160字)

香港刑法对罪行的分类几经变更,并且受到英国刑法的深刻影响,总的说来,犯罪的分类有以下几种方法:①以法律渊源为标准;②以刑罚为标准;③以审判程序为标准;④以市民的拘捕权为标准。以下分别介绍。

1.以法律渊源为标准,将刑事罪行划分为:①普通法罪行;②成文法罪行。

普通法罪行的犯罪构成由案例表明;成文法罪行的犯罪构成由法律明文规定。由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日渐融合,很多普通法罪行也采用了成文制定的方式。

2.以刑罚为标准,这种划分犯罪的方法,现在已经不再适用。过去是将犯罪划分为:①叛逆罪;②重刑罪;③轻刑罪。

叛逆罪是反对政府的严重犯罪,重刑罪是指谋杀、强奸等严重犯罪,轻刑罪是指比较轻微的罪行,刑罚也比较轻微。

3.以审理程序为标准,将犯罪划分为:①公诉程序审理的罪行;②简易程序审理的罪行;③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罪行。

这种分类方法是较常用的一种,但划分界线不是很明确。以公诉程序审理的罪行,是可能要在高等法院审理的罪行;以简易程序审理的较轻微的罪行,只能在裁判署法庭审判;以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罪行,可在高等法院、区域法院或裁判署法庭审理。如果案件可以由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应由律政司决定审理案件的法院,被告无权选择在哪一级法院受审。

4.以市民的拘捕权为标准,可将“可拘捕罪”从一般犯罪中划分出来。“可拘捕罪”是指谋杀罪以及被告在定罪后可能被判处12个月以上监禁的犯罪。对于犯有“可拘捕罪”的嫌疑人和从犯,市民有权主动将其拘捕。

除了上述对犯罪的四种分类方法以外,香港的法例还规定了两类特殊的罪行:防范性罪行与绝对责任罪行。防范性罪行是为了防止更严重的犯罪,使警方可以惩治嫌疑人而制订的。例如:游荡罪,当警察在公众地方发现漫无目的游荡的可疑人,可对其进行盘问,如果没有得到合理解释,就可将他拘捕并指控他犯有游荡罪。绝对责任罪行是为了保护一些特别人士而制订的,指控时控方不必证明被告的犯罪意图,只要证明有关条例列举的情形出现就可将被告定罪。例如:一些交通条例规定,道路上的车辆必须符合某些结构上和设备上的标准,一旦警察发现行驶的车辆违反这项规定,无论车主或驾驶人是否知道车辆不符合标准的情况,都可对其判罪。这样,就可以迫使车主和驾驶人经常检查和维修车辆,以保证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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