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检控豁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48页(708字)

在香港,有些人可以不受法律限制,享有刑事检控豁免,他们是:

1.法官

法官是代为执行法律的人,即使错误裁决刑事罪犯与民事当事人,一般也不受刑事检控。但是,法律规定,一些行政官员,例如:香港政府的文官,必须对所犯的罪行负责,即使是在执行公务时的过失犯罪,也不例外。

2.大使级外交人员

在香港的外国外交人员享有外交特权及其他权利。大使级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高层人士享有完全不受法律限制的特权,例如:联合国及其附属组织的高级人员。

3.领事级外交人员

香港没有外国大使,大部分国家只派领事驻港。总领事和领事可以豁免部分法律管制。此外,联合国及其附属组织的一般成员也享有豁免部分法律管制的权利。领事级外交人员可以免缴一些税款,领事馆的地方、档案、文件、书信和信差,不受执法人员盘查,注意,领事馆在香港招聘的雇员,不享有上述特权。法律同时规定,可被判处监禁5年以上的违法行为,领事及其属员不能享有豁免权,但在执行领事职务时有过错,可以免受惩罚。领事馆人员可以出庭作证,但是,法庭不能强迫他出庭,并且排除以下两种情形:

(1)有关领事馆的事宜不能作证;

(2)就其所属国的法律以专家身份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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