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的刑事辩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45页(1943字)

构成犯罪必须具有犯罪意图,在下列几种情况中,行为人都不具有犯罪意图,因此,犯罪不能成立。辩方可以此为理由为被告作无罪辩护,如果法庭接受辩方的理由,可判决被告无罪并将其释放。

1.误解

误解有两种:一种是对事实的误解,一种是对法律的误解。只有对事实的误解才能成为辩护理由。例如:某人去朋友家作客,离开时,误将他人的与自己极为相似的皮包拿走。此人是由于辨认失误发生了错拿,并不算是盗窃。再如:某人认为法律允许殴打捉到的窃贼,因而痛打窃贼,他是出于对法律的误解,则犯有殴打罪。

在香港,每个人都被推定懂得法律,即使不在香港出生、长大或长久居住的人,也被视为懂得法律,因此,香港的刑事辩护不允许以“不知道法律”为藉口,逃避法律的制裁。

2.无意识行动

无意识行动是指暂时性的精神失控下所进行的行为,这种精神失控并不是由精神病造成的。例如:某人在梦游时偷了邻居的东西,或者在脑部受到震荡的情况下作出了破坏行为等。由于行为是无意识进行的,行为人没有犯罪意图,因此,不应当负法律责任。至于有些突然影响神经或理智的疾病,如突发癫痫病、心脏病等是否属于“精神失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庭可视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这里必须注意的是,如果可能发生的事是可以预见或避免的,就不能引用无意识行动作为无罪辩护的理由。例如:一名司机在驾车时由于连续熬夜睡着了,致使车辆失控撞死一名行人,这名司机必须负法律责任,因为他在驾车前明知自己体力不支,应该及早采取预防措施,以免发生意外。

3.正当防卫

世界各国的刑法都将正当防卫作为免罪的条件,香港也不例外。在香港,正当防卫被称作“为势所迫”,它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身体和财产,实施制止犯罪的必要行为,不构成犯罪。

正当防卫的条件是:

(1)在受到对方侵害时,首先要尽可能向警方报告,请求警方的保护;

(2)要尽量采取“撤退原则”,避免对方的侵害;

(3)在无法避免的情况下,允许进行防卫,但是,所采取的防卫措施,必须是合理的、适当的,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例如:妇女为了反抗强奸而当场把凶暴的强奸犯杀死,这属于正当防卫。如果一个小偷正在偷妇女放在门口的衣服,妇女发现后,故意用一块砖头向小偷头上砸去,将小偷砸死,就不能认为是正当防卫,即是防卫过当。对于防卫过当,法庭可视情况判决防卫人负一定的刑事责任。此外,下列两类情形也可以引用正当防卫作为无罪辩护的理由:

(1)因紧急事件而作出的违反法例的行为。

例如:为将病人送往医院急救而违反《道路交通条例》。

(2)有合理理由而进行的破坏行为。

例如:发现已经打烊的商店内着火,为救火而破门而入,不算“刑事破坏”罪。

4防止犯罪或拘捕违法者

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的规定,任何人都可以酌情使用合理武力防止犯罪,拘捕或协助拘捕违法者、嫌疑人以及非法逃匿的人士,使用武力的情况是否合理要视当时环境而定。下列三种情况可作为杀人无罪的辩护理由:

(1)为防止非法杀人而杀人;

(2)为避免他人受到非常严重的身体伤害而杀人;

(3)为拘捕一个可能引起他人死亡或身体严重伤害的人而杀死该人。

在香港,上述杀人行为被称为“合法杀人”。一般要由死因裁判法庭开庭研究死因,如果死因裁判法庭认为死者死于合法杀人,检察官可以决定不起诉杀人者,也可以仍然起诉杀人者。如果死因裁判法庭裁定死者并非死于合法杀人,检察官一般都要起诉杀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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