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68页(1683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在每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国家遇到非常情况,不能进行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推迟选举,延长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迟选举的决定,须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在非常情况结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在一年之内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根据1982年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以下几方面的职权:①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②对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③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述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④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此外,宪法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主要方式是召开会议,在会议上讨论和决定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都要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根据有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30名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一个代表团,也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表决议案和进行选举时,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须经特别程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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