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桑比克外国捕捞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67页(464字)

莫桑比克毗临莫桑比克海峡,渔业资源丰富,捕多与日本、独联体国家渔船队合作经营,对虾是主要出口渔产品。1978年4月27日,莫桑比克颁布《第8/78号法律》,对外国渔船捕捞作出规定:(1)国家工业、能源部长有权规定许可外国渔船捕捞作业的法令条款。(2)每艘经批准可在管辖区水域进行作业的外国渔船必须悬挂其本国国旗,标明登记号码,并遵守为莫桑比克本国渔船进行捕捞作业而制定的各项规定。(3)任何被发现正在捕鱼或准备捕鱼或正在转船鱼获的外国渔船必须服从莫桑比克海洋主管当局的检查和检验,包括对渔具、渔获物、声呐记录和日志的检查和检验。(4)任何无许可证渔船未经批准而通过管辖水域可被认为是“正在捕鱼或准备捕鱼”的犯法行为,将受到处罚。另外,莫桑比克于1976年8月19日颁布《32/76号法令》规定,可对办理外国渔船捕捞许可证收取费用,收费标准视商业性还是试验性捕捞而定。商业性捕捞许可证每年签发一次,试验性捕捞3个月至1年签发一次。收费以实物(渔获物)或以可任意兑换的货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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