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的辩护理由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47页(1518字)

香港法律承认,受到协迫和强制,曾因同一事件被判刑或获释以及检控的时限都可以作为刑事辩护理由。现分别论述如下:

1.胁迫与强制

除了谋杀罪外,都可以引用“胁迫与强制”作为辩护理由,使法庭判定被告无罪,但是,在何种情况下才可以宣判被告无罪,没有确切的准则,一般是取决于被告受胁迫和强制的程度。

以“胁迫”为例,如果被告拒绝按照胁迫者的指示犯罪,将会受到谋害或重伤,并且被告在胁迫下,除了进行犯罪活动,没有其他办法脱身,辩方可以“被告受到胁迫”为由替他辩护。如果他人用一本厚书殴打被告胁迫他参与抢劫,辩方就不能以此作为开脱被告犯有抢劫罪的理由。“强制”作为辩护理由仅限于妻子受到丈夫的威逼后进行的犯罪行为。丈夫对妻子的威胁,可以比死亡和重伤轻,但是,辩方要向法庭提供妻子受到恐吓的证据,妻子才有可能被开脱罪行。

2.曾因同一事件被判刑或者获释

任何被指控的被告,经法庭审理后被判有罪或无罪省释,就不能再以同样或本质上类似的罪名被指控,因此,“曾因同一事件被判刑或获释”可以作为一项刑事辩护理由。

在引用这个辩护理由时,辩方必须证明以下两点:

(1)初审法庭有权审判该案,但是,经警察纪律审裁小组判定有罪的案件,仍然可以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再对同一事件提出指控,因为法院组织内审裁小组的权力不能等同于法庭的审判权力。

(2)现在指控的罪行与上次判罪和省释的罪行相同或本质上类似。例如:某人因殴打他人被判有罪,但受害人事后因伤重死亡,该人仍然可以再被指控犯有谋杀罪,因为殴打和谋杀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如果某人由于犯抢劫罪经审理被省释,事后就不能再以盗窃罪指控他,因为抢劫罪与盗窃罪属于本质类似的罪行。

3.检控的时限

遵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只能在裁判法院审理。《裁判官条例》规定,如果要指控某人犯有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罪行,除非法例另有明文规定,否则必须在犯罪发生后6个月内提出检控,逾期无效,因此,遇有逾期检控的情形,可以“超过检控时限”作为辩护理由。同时,必须注意法例对于检控时限的其他规定,这些规定包括:

(1)有些条例规定,检控时限可以延长。

例如,入境条例中的一般罪行,可以在案发后2年内提出检控,另有一些指定的罪行,如违反居留案件或非法居留香港等罪行,可以在案发后3年内提出检控。

(2)有些罪行的检控时间没有限制。

凡是按照公诉程序审理的罪行,即可能在高等法院审理的罪行;或者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罪行,即由裁判官审理的罪行,都没有限定检控时间。

(3)《道路交通条例》的有关规定。

《道路交通条例》规定,有三项罪行,不受检控时限的限制,它们是:不顾后果鲁莽驾驶;不顾后果鲁莽驾驶导致死亡;在酒精或药物影响下驾驶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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