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绝种族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57页(533字)

任何人作出《侵害人身罪》附表《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行公约》第2条所载的“灭绝种族行为”,就犯有灭绝种族罪。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行公约》是1948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该公约第2条规定,“灭绝种族行为”是指有意消灭某国家、种族、民族或宗教组合的全部或部分的行为,包括以下各项:

(1)将该组合的成员杀害;

(2)引致该组合成员身心蒙受严重损伤;

(3)故意将某种生活环境加于该组合成员身上,企图引致事实上消灭该组合的全部或部分;

(4)采取措施,企图阻止该组合人士的生育;

(5)强行将该组合的儿童迁移到另一组合。

被告经公诉程序裁定罪名成立,如果所判罪行属于杀人,可判终身监禁;如果属于其他犯罪行为,可判监禁10年。就此罪行提起的公诉,要由律政司提出或经律政司同意。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