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伤人罪及伤人未遂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64页(2205字)

香港成文法规定的伤人罪和伤人未遂罪种类繁多,分别介绍如下:

1.《侵害人身罪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1)妨碍他人从海难中逃走或阻止他人拯救海难遇险者,属于重罪,可判终身监禁。

(2)企图将他人扼、勒或使他人窒息,有意触犯公诉罪行,属于重罪,可判终身监禁。

(3)向他人施用或引致他人吸取哥罗方、鸦片町等麻醉或迷晕药,有意触犯公诉罪行,属于重罪,可判终身监禁。

(4)向他人施用或引致他人吸服毒药或有毒物品,企图危害他人生命或造成他人身体严重损伤,属于重罪,可判监禁10年。

(5)向他人施用、引致他人吸服毒药或有毒物品,有意伤害或骚扰他人,属于轻罪,可判监禁3年。

(6)雇主或主人使学徒或佣人身体遭受损伤,属于轻罪,可判监禁3年。

(7)遗弃不足2岁的儿童,以致危害其生命,属于轻罪,可判监禁2年。

(8)负责照顾不足16岁儿童或少年的人士,虐待或忽略照顾他们,使其健康受损,属于轻罪,经公诉程序定罪,可判罚款2000元及监禁2年;或经简易程序定罪,可判罚款250元及监禁6个月。

(9)非法转让其拥有、监管或控制他人的权力,以换取有价报酬,属于犯罪,经简易程序定罪,可判监禁2年。

(10)引起火药等爆炸物爆炸,向他人投寄爆炸物或有毒物品,淋泼腐蚀性液体,有意造成他人身体损伤,不论实际上是否造成任何损伤,属于重罪,可判终身监禁。

(11)引爆火药等爆炸物,造成他人身体损伤或严重损伤,属于重罪,可判终身监禁。

(12)在公众地方藏有足以造成身体严重损伤的腐蚀性液体,一经定罪,可判监禁3年。

(13)在楼宇或船只附近放置火药等爆炸物,有意造成他人身体损伤,不论是否发生爆炸,也不论实际上是否造成身体损伤,都属于重罪,可判监禁14年。

(14)装设弹簧枪、陷阱或其他机关,有意造成他人身体严重损伤,属于轻罪,可判监禁3年。

(15)在铁路、电车轨或缆车轨上放置木块、石块等物品,故意拆除或移动铁轨枕木等铁路上的物体,非法制造、遮蔽或拆除铁路附近的标志或灯号,有意危害乘客安全,属于重罪,可判监禁14年。

(16)向火车、电车或缆车厢投掷石块等物品,有意危害车内人士的安全,属于重罪,可判监禁14年。

(17)进行或遗漏进行任何行为,教唆或协助进行上述行为,以致危害乘客或铁路附近人士的安全,属于轻罪,经简易程序定罪,可判监禁2年。

(18)驾驶或鲁莽驾驶车辆伤人,属于轻罪,经简易程序定罪,可判监禁2年。

(19)殴打或妨碍执行神职的教士,属于轻罪,经简易程序定罪,可判监禁2年。

(20)殴打为执行职务、有意拯救遇险船只的人士,属于轻罪,可判监禁7年。

(21)殴打他人,有意触犯严重罪行,殴打、抗拒、故意妨碍执行职务的警察或协助警察的人士;殴打他人,故意抗拒或阻止合法拘捕,属于轻罪,经简易程序定罪,可判监禁2年。

2.《刑事罪条例》的有关规定

(1)恐吓要伤害他人。

(2)殴打他人,企图致使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些行为。

(3)引起可能危及生命或财产的爆炸。

(4)企图引起爆炸;制造或存有炸药;企图危及生命或财产。

(5)制造或藏有爆炸物体作非法用途。

3.《简易程序治罪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1)促使犬或其他动物袭击他人。

(2)发射枪械或燃放烟火,以致损害或危及他人。

(3)从建筑物掷下物体,危及或伤害他人。

4.《盗窃罪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殴打他人企图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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