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吓女子性交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67页(393字)

凡是使用威吓手段,使女子在香港或香港以外的地方,与自己或他人性交,就犯有威吓女子性交罪。

判定威吓女子性交罪要注意以下各项:

(1)只有当被告对受害人不是以即时的武力协迫,不足以构成强奸罪的情况下,才采用此项罪名。

(2)虽然性行为不一定发生在香港,但威吓行为必须在香港发生,才能构成此罪。

(3)无论受害人被迫与威吓者性交,还是被迫与其他人性交,都不影响此罪的构成。

(4)女子也可以被指控犯有此罪。

(5)法律规定,判决此罪必须要有吻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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