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擅进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77页(479字)

香港的一些法例规定擅自进入其他地方的犯罪,这些规定是:

(1)《天星小轮条例》规定:擅自进入公司的码头及其他地方。

(2)《油蔴地小轮条例》规定:擅自进入公司的码头、停泊处或其他地方。

(3)《山顶缆车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就进入山顶缆车的车路及其他乘客不得使用的地区。

(4)《九广铁路条例》规定:擅自进入火车、车站、铁路轨、土地或其他物业内,没有许可证而进入或停留在禁区。

(5)《地下铁路条例》规定:擅自进入乘客不得进入的地方。

(6)《香港九码头货仓有限公司条例》规定:擅自进入公司的码头或房屋。

(7)《简易程序治罪条例》规定:擅自进入任何公务机构控制的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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