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许他人在楼宇内性交或卖淫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96页(329字)

楼宇、船只的主人或住客以及管理或协助管理楼宇、船只的人员,引诱或者知情而容许女子在楼宇、船只内与他人非法性交或卖淫,就构成容许他人在楼宇内性交或卖淫罪。

此罪是针对有组织的卖淫活动。管理人员包括积极参与经营、应付顾客以及带薪进行这些活动的人员。被告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

如果容许未满13岁的女子卖淫,可以对被告判处终身监禁;如果女子未满16岁,可以对被告判处14年监禁;如果女子是弱智,可以对被告判处10年监禁;如果被告对女子是弱智并不知情,或者被告没有理由认为女子是弱智者,可以作为被告脱罪的辩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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