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运毒品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01页(601字)

凡是贩运、提议贩运、准备贩运毒品或声称是毒品的东西,就构成贩运毒品罪。

“贩运”的含义包括以下各项:

(1)将毒品输入或输出香港

根据判例,如果瘾君子携带毒品进出香港,不论其携带的数量有多少,也不论是为自己享用还是他人享用,都被视为“贩运毒品”。

(2)获取、供给毒品

“供给毒品”,包括免费提供毒品给亲朋好友享用。

(3)买卖或处理毒品

如果贩运者属于有价交换毒品或类似交易的一方,那么该贩运者就是“买卖毒品”;“处理毒品”包括运送、包装、分析毒品的行为。

如果任何房产主人或者住户将其占有的房子用作与贩毒有关的活动,也构成此罪。此外,法律还规定有一项推定原则,即:一个人如果被发现持有毒品,或者在他持有的物件中含有毒品,就可认定他携带毒品,并且他知道所携带毒品的性质。

贩运毒品罪的刑罚为罚款500万元及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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