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保障基金及欠薪索偿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04页(487字)

《破产欠薪保障条例》规定,雇主因无力清偿债务而又欠付工资时,雇员有权向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申请,请求垫支工资款项。

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的资金来源于每年向商业登记征收的附加费。雇员可在劳工处劳资关系科协助下提出申请,填写有关表格,并呈交宣誓书及雇佣证件,劳工处经审核申请人证件及查核雇主支付情况后,同意发放款项。

对于破产雇主欠薪的索偿程序如下:

雇主无力支付薪金、遣散费或解雇代通知金→雇员代表向高等法院申请,若为有限公司,申请清盘;若为非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接管→法院审核雇员的债权证明以及雇佣证件,作出裁决→法官颁发清盘或破产接管令→清盘官或破产接管官收回及保存公司资产→法院召集有雇员在内的债权人会议→受托人或清算人管理及处理公司资产→公司清盘或破产,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①法院聆讯程序费用;②所欠工资薪金、遣散费等(该款项的优先偿还权利应转让给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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