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辅助计划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50页(840字)

1984年10月修订的《法律援助条例》设立“法律援助辅助计划”(Legal AidSupplementary Scheme),旨在为经济条件超越普通援助计划限额而又无力自费进行诉讼的中等入息阶层人士提供法律援助。这个计划仅适用于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和上诉法庭的某类讼案,即赔偿费超出12万元的个人意外伤亡的索赔诉讼,但不含医疗过失责任而提出的个人伤亡索赔案。

申请法律援助辅助计划须通过经济状况审查和案情审查。在经济状况审查方面,申请人须如实提供证明收入和资产情况的材料,获辅助计划的资格限额为总收入每月不得超过15,000元,可动用资产每月不超过10万元。在计算个人收入时,不给予任何豁免额,可动用资产指扣除规定项目后的余款,包括扣除自置自住楼宇的款项、个人及供养家人的免税额。

在案情审查方面,申请人应提供证据说明索赔的事实和理由,并表明该案能够胜诉,索赔额在12万元以上。如同普通法律援助计划所规定的,如果发现申请人提供伪证和虚假材料,法庭即判令申请人自行支付,并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在递交申请表时应缴付登记费,获准后还应付手续费。如果败诉,毋须再支付任何款项;如果胜诉,则从索赔款中扣除款项拨入法律援助辅助基金,余款归胜诉者。扣拨入法律援助辅助基金的款项计算方法为:赔款5万元扣10%,20万元扣12.5%,25万元以上扣15%。如果索赔诉讼在法庭判决前达成和解,按诉讼进行的不同阶段减低比例,从50%~10%。

为了便于辅助计划的实行,条例规定专设法律援助辅助计划基金。其主要来源为:①贷款。署长得以透支或其他方式暂借所需款项;获财政司事前批准,得向社会人士借取所需款项。②申请人缴付的分担费用。③基金投资及利息所得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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