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的成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75页(1182字)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且不能违背社会公德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①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送养人的为下列公民和组织:①孤儿的监护人;②社会福利机构;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年满35周岁。年满35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限制:①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②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③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35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要相差40周岁以上。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的人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一般收养子女的条件的限制。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此以外,收养应由收养人、送养人依法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香港同胞回内地收养子女,在法律关系上属于国内公民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不作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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