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的效力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76页(292字)

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关系,适用于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收养行为应具备下列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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