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演员、运动员以团体名义在内地从事文艺、体育演出所取得的收入该如何纳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903页(1146字)

根据1994年5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香港演员、运动员以团体名义在内地从事文艺、体育演出所取得的收入应按以下办法纳税:

1.对演出团体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其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演出团体凡能够提供完整、准确费用支出凭证的,应对演出团体的收入总额减除实际支出的费用后的余额,按3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3%的税率征收地方所得税;对演出团体实际支付给演员或运动员个人的报酬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演出团体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费用支出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的原则,应以其收入总额减除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的报酬部分和相当于收入总额30%的其他演出费用后的余额,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对上述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的报酬部分,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由演出团体支付报酬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没有申报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报酬额的或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应以其收入总额减除上述相当于收入总额30%的其他演出费用的余额视为该演出团体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对演员或运动员个人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上述第2、3条中所述演出团体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的报酬,凡是演员、运动员属于临时聘请,不是该演出团体雇员的,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按20%的税率纳税。凡是演员、运动员属该演出团体雇员的,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工资、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就超过800元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全月收入额801元至1500元的部分,税率为5%;全月收入额1501元至3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全月收入额3001元至6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全月收入额6001元至9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全月收入额9001元至12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0%;全月收入为12001元以上的部分,税率为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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