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涉港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911页(631字)

香港地区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人民法院应予缺席判决,不能因为被告不到庭而中止诉讼或者动员原告撤诉。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的,如果被告已经提出反诉,或者案件涉及违法犯罪,或者原告超越其处分权限行事,人民法院应不准许原告撤诉。

香港地区的被告被缺席判决败诉的,如果在内地有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予以合理作价变卖,如果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按下列顺序清偿:①工资、生活费;②国家税收;③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贷款;④其他债务。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申请人要求的,按比例分配。变卖财产所得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对不足部分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待以后有条件时再恢复执行。变卖财产所得清偿全部债务后仍有剩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执行人领取。被执行人在通知后经过3个月不领取的,人民法院应以被执行人的名义将余款存入银行,将其提取。

香港地区的当事人被判决败诉的,如果在内地有投资兴办的独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或者合作经营企业而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其投资所得的利润偿还债务,一般不宜以其投资清偿债务,确实必要的,应征得内地合资方或合作方和有关方面的同意,通过转让投资权益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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