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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关于刑罚的体系和种类是怎样规定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72页(470字)

刑罚体系就是刑法所采用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我国刑法把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所谓主刑,就是只能单独使用的刑罚,不能作为其他刑罚的附加刑使用。我国刑法规定主刑有5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我国刑法规定附加刑有3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所谓附加刑,就是指主刑的附加刑,但附加刑也可以独立使用。

我国刑罚还规定了驱逐出境作为一种刑罚方法。这是对在我国进行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的,这种刑罚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作为附加刑使用。

这些规定,使得我国刑罚的种类有主有附、互相配合,有轻有重、互相衔接,每个刑种都有其特定的内容和作用,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刑罚体系。这个刑罚体系体现了我国刑法的阶级本质和刑法的目的,体现了我国对罪犯的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总结了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丰富经验,它适应我国同各种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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