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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上诉?什么是抗诉?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127页(939字)

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由于各种主观上和客观上的原因,部分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可能存在这样那样的错误。为了使可能存在的错误得到纠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实现人民法院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任务,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上诉制度。根据这个制度,对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明不服。这种权利就叫做上诉权。上诉权是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的诉讼权利。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不允许上诉外,当事人如果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都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该法定期限从接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在第一审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上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方法。

对判决或裁定是否上诉,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但是,对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人民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提起抗诉的期限与提起上诉的期限相同。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或抗诉后,应当对第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经过审理,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如果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应当改判;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可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对于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因为重新审判是按第一审程序进行的,所作出的判决仍是第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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