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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139页(617字)

法人,是相对自然人而言的另一种民事主体。法人是那些拥有自主经营的财产,并能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体,它参与广泛的民事活动,并具有以下特征:

(一)法人是社会组织 不是以生命存在为特征的单独个人,而是具有一定宗旨为法律所保障的某种社会组织体。它必须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有明确的职能和权限,有自己活动的范围和方式。

(二)有自主经营的财产 这是作为民事权利主体,广泛进行经济联系和活动的物质基础。法人可以是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凡享有独立核算和独立预算的各项财产的单位、组织,都可以成为法人。个体经营的工商业公司、单位,经过申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取得法人资格。

(三)能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这是取得国家承认后所具有的合法地位的必然体现。它能独立地承担财产的责任,以有权处分的财产为限,即承担有限责任。比如,社会组织体申请法人资格时,申报自己拥有30万元的财产,这就是它的有限责任的限额。如果它经营管理不善,亏空了,透支了,债务大于自己财产的限额,应由该社会组织体自己负责,国家或个人对法人的债务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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