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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诉讼时效的中断?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152页(418字)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之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断时效消除之后,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

时效中断与时效中止都是时效完成的障碍。但时效中止是暂时性障碍,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灭后,时效继续进行时,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而时效中断为根本性的障碍,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灭后,时效继续进行时,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通常也是要由民法典统一规定。一般有因起诉而中断和因债务人承担了义务而中断等情况。但是,权利人提起诉讼后又自动撤诉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为撤诉处理的,都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同时,债务人承担义务应是向债权人表示,并且须是时效期间内进行,向第三人的表示或者时效完成后的表示是不能中断时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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