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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案件后怎么办?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193页(597字)

法院受理案件后,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查。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先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这是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所要进行的一系列审理前的准备工作。这些工作都需要法院审判人员付出大量的辛勤劳动,并作艰苦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任何诉讼活动一经开始,当事人总盼望尽快结案,而且盼望按照在有利于自己的实体利益和符合自己意愿的情况下尽快结案,往往看不到审判人员付出的心血、精力和代价,有的当事人甚至对审判人员态度不好,出言不逊。从上述规定,每个公民都可以了解到审判人员所要付出的艰辛劳动。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谅解并接受审判人员对案件审理所作出的基本正确的结论,才是一种精神文明和有高尚道德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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