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诉讼保全?
书籍:法律知识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194页(646字)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判决作出以前,为了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某种民事强制性的措施,比如查封、扣押等。
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诉讼保全的裁定。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诉讼保全的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诉讼保全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诉讼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或者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宜长期保存的,可以变卖,保存价款。人民法院决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可以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以上是国家规定的诉讼保全范围。应该看到诉讼保全是一种紧急的民事强制措施,也是对当事人财产的一种强制处分,人民法院在作出这种决定时,既要慎重,又要及时。判决作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原因一经消失以后,应当及时撤销保全措施而不可拖延和持续。
当事人对诉讼保全措施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在法院复议期间,保全措施的裁定仍继续执行,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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