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法律知识手册

当事人如何上诉?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203页(1521字)

上诉,是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提请第二审法院审理的申请。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

“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五天,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日。”

“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且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付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发交原审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付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收到上诉状付本,应当在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尽快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上诉,是我国法律上规定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行使这种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请求第二审法院处理自己认为不满意、持有对一审判决有不同意见的案件是正常的、合法的,当事人既不需要有思想顾虑,怕提起上诉,同时,也不要轻率地提起上诉。只要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真实的,适用的法律是正确的,判决的意见当事人也基本上能够接受,就不要轻率地再提起上诉。有的人申请离婚,第一审法院已判决离婚,仅因为判决书上的某个个别用词当事人有些意见,便去提出上诉,结果第二审法院要重新审查和考察他能不能离婚问题,这个当事人又后悔不该上诉,而要求撤诉,这就形成自己给自己找麻烦。所以,上诉虽然是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利,但也不是非用不可,更不能态度轻率,随便乱用。在不是非常必要的情况下,滥用了上诉权利,要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

还应遵守规定的上诉期限,如果超过了上诉期限,即视为放弃了上诉的权利,按不上诉对待。过期而又想上诉的,按一般申诉处理,不在上诉范围内加以考虑。

有的当事人上诉后又翻悔不想上诉了,可以允许撤诉,这种撤诉在二审法院尚未作出最后处理前都是被允许的。但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如果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了,即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了,而不要再履行改判等法律手续。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而上诉的案件,处理时一律也使用裁定,不必再来一次判决。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度,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无论是判决、裁定,都是终审,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了。如果当事人仍然不服第二审法院的处理,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诉,依靠审判监督程序去处理,但案件的上诉程序就此即告终结。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