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法律知识手册

什么叫非婚生子女?为什要保护他们的利益?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282页(850字)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私生子”。非婚生子女往往受到人们的歧视,生父母的遗弃,社会舆论的谴责。其实,非婚生子女本人是没有什么罪过的,应该受到谴责的是他们的父母不检点的行为,责任在他们的父母,不应归咎于非婚生子女本人。这点应有原则区别,不可混为一谈。

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做出专门规定,予以保护,这是基于革命人道主义精神的。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人权平等,所以法律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婚姻法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这就从法律上保护了非婚生子女的生存、生活、受教育的权利;同时,也使每个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明确责任,绝不能因为子女是非婚所生就可以逃避或推卸做父母的责任。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国家提倡生养非婚生子女,而仍然要教育每一个人都检点和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能放荡不羁,做出违反道德规范,违反法律的行为来。因此,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手续,才能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才能在一起同居生活,生养子女。只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男女公民在处理个人婚姻和生活问题上,要对自己、对社会负严肃的责任,不能随意不负责任地造成非婚生子女。家庭、社会组织、工作单位对这种情况都要加强教育,及至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者,还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在剥削阶级统治的国家,由于剥削阶级有权、有势,过着骄奢淫逸的生活,两性关系比较混乱,往往造成大量非婚生子女,而这种子女的生存权利和生活又得不到保障,常常遭受遗弃、歧视和迫害,甚至流落街头,从而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这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是不允许的,反映了我们社会主义制度与一切剥削阶级国家制度的根本区别。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