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林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07页(813字)

韩国林地面积达655万公顷,森林覆盖率达63.4%,林木总蓄积量1.64亿立方米。韩国林业立法历史悠久。早在1392年李氏朝鲜时期,为禁止森林私有现象发生,在《经国大典》的《经济六典》续典中,明确规定:“禁止山林内柴草归为私有”。在1469年《都城内外松木禁伐令》中规定,四山以外的松木不准砍伐。进入20世纪,韩国政府于1908年颁布《森林法》,规定允许私人占有森林。此决定受到山村人民的强烈反对,政府被迫于1911年修改《森林法》,允许山民在指定山区继续公共使用森林资源。1911年《森林法》中确定的保安林等有关森林管理原则一直适用至今。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韩国政府实行木材统制,于1942年6月发布《木材统制令》,同时实行薪材统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韩国政府为制止滥伐森林,于1951年发布《保护森林临时措施法》,组织乡村山林协会,设置保护林区,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进入60年代,韩国通过立法,推行新的林业政策,使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迅速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1961年韩国国会废除《山林保护临时措施法》,颁布《山林法》。1962年颁布《防沙事业法》。1963年颁布了《关于请求配置护林员的法律》。1970年修改《山林法》。1980年、1986年、1988年再次修改,沿用至今,成为韩国山林管理基本法律。韩国政府自1980年多次发布、修正《山林法施行令》和《山林法施行规则》。1976年公布、1977年后多次修正《国有林产品销售规则》。1966年颁布《国有林野管理特别会计法》。《山林保护管理纲要》、《火烧迹地整顿法》(1968年修正)。1969年颁布《林野所有权转移登记特别措施法》。1973年颁布《关于林木的法律》。1975年颁布《农地扩大开发促进法》。1977年颁布《私有林收买规程》。1980年颁布、1986年修正《山林组合法》、《山林组合法施行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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