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才准许离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288页(881字)
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的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可见,离婚的必备条件是:(1)双方自愿;(2)对子女已作出适当安排;(3)对财产处理双方已达成协议,不存在争论。婚姻登记机关在查明这些情况后,才发给离婚证明。
但在实际生活中,往往不容易符合上述条件。不少婚姻纠纷都是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另一方坚持不同意离婚。对于这种情况,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可见,调解是处理婚姻纠纷的必经程序。为什么离婚一定要经过调解呢?因为婚姻纠纷一般都是人民内部矛盾(只有少数或个别发展成互相凶杀、谋害时,矛盾才发生性质上的改变),对待人民内部矛盾总是基于说服、教育,劝说双方各自多作自我批评,主动改善家庭关系,和睦友爱,团结互助,互相谦让,以利增进双方感情。如果一方坚持某些错误思想、作风,比如道德败坏,朝三暮四,喜新厌旧,自私自利,以极端个人主义对待婚姻家庭关系,应严正地批评教育,促使其转变,以巩固其婚姻家庭关系。必要时,要晓之以利害,明之以道理,动之以感情,加以耐心地说服、教育、帮助、规劝。离婚对子女身心健康都将造成极为深刻的不利影响,严重者还促使子女走上犯罪道路,这些后果和影响,值得为父母者慎重深思,不可凭感情轻率行事。对有些人要求离婚,还要考虑社会影响,比如原是患难夫妻,由于一方条件改善或有了某些权势,或成名成家了,或经济上优越了,就要求遗弃对方,这种情况下处理离婚就必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一定要慎重处理。当然,感情是婚姻的基础,感情破裂是离婚与否的根本衡量标准,但在处理时要从许多具体情况出发,对已作节育手术一方的实际利益应作某些必要的照顾,才能有利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