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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的是什么样的兵役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302页(467字)

我国1984年颁布的兵役法,与1955年兵役法相比较,一个重要的修改就是改革了兵役制度,将义务兵役制改为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我国从1955年颁布兵役法后,实行了义务兵役制。这种兵役制度具有很多优点。但是,为了适应部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就需要保留一部分技术骨干较长期地在部队服现役,以便熟练地掌握和使用现代化的武器装备,提高部队战斗力。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既可以保持义务兵役制的优点,又可以弥补义务兵役制的不足。

民兵制度是我国在长期革命中形成的一种优良的军事制度,民兵是我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坚持民兵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但是,现代条件下的战争,对兵员动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仅靠民兵制度是不够的,还要健全预备役制度。实行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既可以发扬民兵制度的优良传统,又可以适应新时期加强后备力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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