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是如何规定征集公民服现役的年龄的?
书籍:法律知识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306页(489字)
新兵役法对征集公民服现役的年龄是按照平时征集和战时兵员动员两种情况分别规定的。
在平时征集时,公民服现役的年龄为18至22岁。这是根据我国宪法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及军队建设的需要确定的。规定起征年龄为年满18岁,这是和宪法规定的年满18岁的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相一致的,公民有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基本权利,也就应该履行服兵役的义务。同时,年满18岁的青年身体已基本发育成熟,能够适应军事生活。规定平时征集最高年龄为22岁,是从我国人口情况和部队平时兵员补充的需要考虑的。如果军队需要征集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则要坚持自愿的原则。因为不满18岁的男女公民,还不到服兵役的法定年龄,应征服现役还不是他们的法定义务,所以征集他们服现役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
在战时兵员动员时,当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可以征召符合预备役年龄的男女公民服现役。战时遇到特殊情况,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36岁至45岁的男性公民的服现役。
上一篇:士兵的服现役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下一篇:法律知识手册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