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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获得哪些诉讼文书副本?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319页(598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1年4月27日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中指出:

(1)凡属公诉案件,检察院应当附起诉书副本一份,交由法院转发辩护律师。有律师辩护的第一审案件,检察院如提起抗诉,也应附抗诉书副本交由法院转发辩护律师。

(2)凡有律师参加诉讼的刑事、民事案件,无论一审、二审,法院所作的判决书、裁定书,都应发给承办律师副本一份。

(3)律师的辩护词在具备打印条件的情况下,应送交法院、检察院各一份存档。

各级法院、检察院都应遵照上述规定向律师提供诉讼文书副本,不得随意扣发和刁难。律师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下的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司法监督。律师对案件的处理、定性、量刑、适用法律情况、查清案情、是否构成犯罪等各个环节都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供审判人员参考,这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审判人员不能认为辩护律师是对自己处理案件的约束。律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应该各尽自己的职能,共同维护和加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因此,对律师应该发的法律文书,应及时、主动提供,不得扣押或找借口不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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