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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管辖是怎样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333页(829字)

公证也有管辖问题。按规定公证事务由申请人户藉所在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如公证遗嘱,就由立遗嘱人户藉所在地的公证处负责公证。这样便于核实情况,调查了解。如公证合同,在南京签订的合同,如果要拿到北京去公证,就给核实情况、调查了解增加了困难。即使在事实发生地公证,如果签订合同的另一方在黑江、新疆等地,了解情况也难免产生困难,因此公证也有出现差错、情况不实的现象。所以给予公证要持慎重态度,不可粗疏、大意。

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务,由申请人户藉所在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申请办理同一公证事务的若干个当事人的户藉所在地不在一个公证处管辖区,或者财产所在地跨几个公证处辖区时,由当事人协商,可向其中任何一个公证处提出申请。如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由有关公证处从便民原则出发协商管辖。如兄弟姊妹若干人公证父母立下的遗嘱,而他们均不在同一地区工作,这就涉及到几个辖区的公证,通常由当事人共同协商在一个辖区公证处履行公证手续,如达不成协议,则以最方便为原则就近进行公证。

公证处之间因管辖权而发生争议,如苏州市公证处与扬州市公证处各因管辖权的问题发生了争议,由他们共同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即报请江苏省司法厅,由其指定管辖。

司法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有权指定某项公证事务由某一公证处办理。这也是一种指定管辖的范围。

我国驻外国大使馆、领事馆可以接受在所驻国的我国公民的要求,办理公证事务。因为有些法律行为,如:结婚、离婚、继承、……等,需要有公证手续经公证证明才能办理。这种管辖,有利于我国在国外的公民及时处理一些涉及法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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