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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货物运输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367页(698字)

经济合同法对违反货物运输合同应承担的责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承运方的责任是:(1)不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偿付托运方违约金。(2)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运到逾期,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赔偿货物的实际损失。(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先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按照规定赔偿,再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等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托运方的责任是:(1)未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偿付承运方违约金。(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的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承担赔偿责任。(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承担赔偿责任。(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专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到站卸货时,如发现货物损坏、短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无异状的情况下,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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