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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加工承揽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367页(413字)

经济合同法对违反加工承揽合同的责任作了原则规定。

承揽方的责任是:(1)承揽方从接收定作方的材料和物品之日起到完成所承揽的工作将成果交付定作方之日止,都要负责妥善保管。若由于保管不善,造成损坏、灭失的,承揽方应负责赔偿被损坏、灭失的材料和物品的全部价值。(2)承揽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完成定作方交付的工作,应无偿进行修理、补足数量或者酌减报酬。如果承揽方的工作成果有重大缺陷,即已经影响到定作方的正常使用,则应按定作方的实际损失由承揽方负责赔偿。

定作方的责任是:(1)定作方未按时、按质、按量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造成工作延期的,负责赔偿损失。(2)定作方超过规定期限领取定作或修理的物品,应向承揽方给付逾期保管费。(3)定作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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