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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仲裁的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山大学出版社《质量工作者手册》第450页(322字)

国家的质量仲裁机关在解决质量纠纷时,要坚持调查研究,查清事实,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进行处理,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实行先行调解的原则,通过协调,使当事本人自愿地达成解决争议纠纷的协议。对于不接受调解的当事人,质量仲裁机关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作出裁决中,坚持做到:一是及时,尽快解决,以避免损失扩大,维护正常的质量秩序;二是细致,通过调查研究,弄清质量责任的原因,使争议的问题得以顺利解决;三是公正,质量仲裁人员必须科学、文明、依法、秉公办事,使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平等地行使权利;四是准确,在调解、仲裁质量争议纠纷案件下结论时,必须符合事实,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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