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标准化专业工程师手册》第111页(901字)
《标准化法》的相关法律,是指同《标准化法》的规定有一定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经济合同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统计法》等。《标准化法》与这些法律之间,主要存在三种关系。
1.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标准化法》是我国关于标准化方面的基本法律规范,对所有领域的标准化问题作了一般的规定,因而也是标准化方面的一般法。而《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统计法》等,分别对食品、药品、环境保护、统计等特殊领域内的标准化问题作了特别规定,因而就是标准化方面的特别法。
当特别法的某些规定与一般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即此时适用特别法的规定,而不适用一般法的规定。
2.后法与前法的关系
后法与前法是指,对同一种行为,先后颁布的两部法律都做出了规定,其规定可能不一致的这样两部法律。如对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在《标准化法》与《产品质量法》中都做了规定,其中,《标准化法》是1989年4月1日起施行的,属于前法;《产品质量法》是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属于后法。当后法的某些规定与前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遵循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即此时适用后法的规定,而不适用前法的规定。
3.原则规定与具体规定的关系
在《标准化法》对某些行为的法律规范只作原则规定,具体规定要按专门的法律规定去办,二者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只是具体实施适用具体规定。如关于刑事责任问题,《标准化法》中只规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原则规定,具体执行就要依照《刑法》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的补充规定》,在这些专门的法律中对构成犯罪的要件和刑罚都做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