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村建设用地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20页(459字)

城市以外广大农村和集镇所在地进行的村民住宅建设、乡(镇)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产业建设和公益产业建设所需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198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正)规定,乡(镇)村建设用地总的原则是: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珍惜土地,保护耕地。

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需经村民大会通过,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如确需使用耕地,必须由本人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同时还要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费。乡镇企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乡(镇)村规划确定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拨给所需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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