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劳捕鱼许可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90页(471字)

帕劳《第6-7-14号公法》第15条禁止行为中规定,任何人有以下情况均为非法:(1)违反本法、任何法规或根据本法颁发的许可证的任何规定;(2)使用按本法颁发但业已撤销或中止使用的许可证的渔船从事捕捞;(3)违反根据本法第11条和第12条缔结的适用的外国捕协定的任何条款或按协定制订的任何规则;(4)拒绝允许受权为实施本法条款的任何官员登船,使该官员在进行与实施本法任何法规、捕鱼许可证或与本条(1)、(2)项有关的协定的任何搜查或检查时受到限制;(5)以暴力攻击、反抗、阻挠、妨碍、威胁或干扰上述任何受权官员执行(4)项所述的搜查或检查;(6)反抗根据本条对任何禁止行为进行的合理拘押;(7)蓄意为触犯本法任何规则、捕鱼许可证或与本条(1)和(3)项有关协定的规定捕获并保存的鱼货进行装载、运输、提供出售、购买、进口、出口或给予保存、控制或占有;(8)以任何手段干扰、延误或阻止拘押或逮捕任何已知违反了本条规定禁止行为的人。除纯属帕劳公民拥有的渔船外,其他任何渔船在帕劳领海捕鱼均为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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