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劳捕鱼许可发放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90页(482字)
帕劳《第6-7-14号公法》第14条捕鱼许可证中规定:(1)从1979年1月1日以后,凡持有按本条规定颁发的有效许可证的外国渔船,可以在帕劳专属渔区和扩大的渔区内捕鱼。(2)捕鱼许可证只颁发给经帕劳议会决议批准签订了外国捕鱼协定的外国渔船;但也颁发给虽无外国捕鱼协定而与本条第(10)款规定相一致的非商业性捕捞的外国渔船。(3)根据其外国捕鱼协定有权得到许可证的每一外方应按照帕劳海洋管理局特别规定的格式办理申请。(4)管理局局长接到申请后,应把申请副本发给管理局的每位成员以及帕劳资源和发展立法委员会主席。(5)管理局将对该申请进行审议,必要时在帕劳地区征求适当人员的意见,进行公开听证,并在管理局认为合适的条款、条件和限制下批准这一申请。(6)如果管理局不批准外方提出的申请,主席应通知未获批准的外方并阐明理由。外方在考虑未获管理局批准的理由后,可以重新提出经过修改的申请。(7)尽管本法有任何其他规定,在合理的情况下,管理局可以对在帕劳渔区从事调查研究、娱乐或其他非商业性捕捞的外国渔船根据规定发给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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