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在法律中的地位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标准化专业工程师手册》第112页(1065字)
标准的主体,作为技术性的规范,属于经济基础范畴,而不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因而不是法规;而强制执行的标准,由于要在规定的范围内严格执行,具有明显的法律约束性,应该属于法规。
1.我国标准的法律地位
《标准化法》颁布后,我国的标准体制为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相结合的体制。强制性标准具有明显的法律的约束性,因而属于法规;而推荐性标准并不强制要求执行,也就不具备法律的约束性,因而不属于法规。
强制性标准具有作为法规的以下4个特征:
一是具体明确的目的、宗旨和原则,制定标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广大的企业、用户和消费者服务,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而,具有代表我国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利益的阶级性;
二是由国家机关组织制定;
三是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对违反标准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必要的处罚。同时,国家还建立了监督系统,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保证标准的执行;
四是起草标准有一整套严格的要求,从制定程序到编写方法及格式内容,都有规范性的要求。
2.国外标准的法律地位
国外标准的法律地位没有统一的模式。
在大部分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中,标准一般由民间机构或产业团体组织制定,通常都是自愿采用,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因而一般不属于法规。但是,对于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由于牵涉到人身的安全与健康,往往都是强制性的,必须严格执行。通常采用以下方式:
一是将这些要求直接定入法律法规强制执行,这也就是技术法规。如美国颁布了50多项汽车安全方面的法规,这些法规的内容,实际上就是标准。
二是由法律赋予某些标准以强制性,如德国的2万多个国家标准中,有2千个左右由各种法规明确规定要强制执行;法国1万2千多个国家标准中,约有3百个由各种法规明确规定要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