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山大学出版社《质量工作者手册》第450页(248字)
对质量争议纠纷进行法律性质解决的一种行政性措施,是维护质量法律效力的重要手段。《产品质量法》第35条规定,产品质量纠纷可以申请仲裁,这种因产品质量争议而引起的仲裁不完全等于经济合同纠纷的仲裁。产品质量纠纷仲裁除包含有因产品质量引起争议而申请的经济合同纠纷仲裁外,还包括没有经济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因产品质量纠纷而申请的仲裁,也就是说,产品质量纠纷仲裁与经济合同纠纷仲裁二者之间是一种交叉关系,有重合的部分,也有各自不包括在对方范围内的那一部分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