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63页(1642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其含义是由选民或者人民的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选举代表,组成全国和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体系(即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国家机构,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吸取了法国巴黎公社和列宁领导的苏维埃政权的经验,总结了中国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的经验,建立了适合中国国情,便于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制。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经历了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两个阶段。早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人运动和农民运动中,曾经出现过许多革命的群众组织:如1925年省港工人罢工运动中产生的“罢工工人代表大会”;1927年3月,上海工人起义后召开的上海市民大会和由它选出的上海市民政府;在农民运动中,建立和发展起来农民协会。这些组织形式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萌芽。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建立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在总结农民协会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工农兵代表大会。1931年,为了统一领导苏区的革命斗争,在江西瑞金召开了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1934年,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建立了以工农劳动群众为主体,联合小资产阶级,以及赞成抗日的资产阶级和开明士绅,组成抗日民主政权,其政权组织形式是各级参议会和各级政府。参议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并实行“三三制”原则。在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贫农团和农会的基础上,建立了区、乡两级人民代表会议和人民政府。新中国建立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1954年9月,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受到严重破坏,粉碎四人帮以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又得到不断加强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四部《宪法》都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它以民主集中制为基本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的主要内容是:①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代表密切联系群众,对人民负责,受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监督,原选举单位和选民可依法随时撤换人民代表。②全国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其监督,并对其负责和报告工作。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并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计划、国家预算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决定地方的重大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并监督其实施。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关;常务委员会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其监督,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这一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建立充分代表人民意志的国家机关,便利人民管理国家事务,保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与实行三权分立原则的资本主义国家议会制度有着根本的区别。人民代表大会制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所实行的基本政治制度(如苏维埃制、代表团制)也有不同。人民代表大会制能够比较完善地表现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既体现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又保证各级政府能够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成为有效的行政工作系统,它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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