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省级大田作物合作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36页(202字)

埃及农业合作社法律规定,省级大田作物专业合作社由乡村级综合合作社组成,主要负责:(1)参加耕种土地的组织和投资。(2)提供各种生产资料。(3)从外部筹措必要的资金(现金或实物)。(4)承担生产计划、加工和工业化(5)筹办和经营农产品收购站,建立货栈、货棚和销售工作。(6)推广生产和销售的机械化。(7)组织培训班。(8)促进适合于省政府需要的社会活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