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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366页(549字)

经济合同法对违反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责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承包方的责任是:(1)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继续完善设计,并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直至赔偿损失。(2)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发包方有权要求限期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3)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合同规定,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发包方的责任是:(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除工程日期得予顺延外,还应偿付承包方因此造成停工、窝工的实际损失。(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购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3)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未按期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按承包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4)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发现质量问题,自己负责。(5)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或付工程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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