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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仲裁机关对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是如何划分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373页(605字)

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关管辖。执行中有困难的也可以由被诉方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管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由建筑物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管辖;铁路、公路、水路货物运输和联合货物运输中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由负责查处该项纠纷的运输管理机关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管辖;航空运输中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由合同签订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事故发生地的仲裁机关管辖。

除有较大影响、或者有重大影响、或者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及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按照规定由省辖市、地区、自治州仲裁机关或其上级仲裁机关管辖外,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由县(市)、市辖区、旗仲裁机关管辖。

上级仲裁机关有权办理下级仲裁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案件交下级仲裁机关办理;下级仲裁机关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仲裁机关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仲裁机关办理。

两个以上仲裁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先收到申诉书的一方受理;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仲裁机关指定管辖。

一方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仲裁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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