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常用法规手册》第156页(491字)

〔1991〕国土〔籍〕字第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5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切实做好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现将出让、转让、抵押、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通知如下:

一、对外商、华侨、港、澳、台商及国内土地使用者依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由土地所在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并依照《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权限的规定,报经原批准出让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土地登记、发证。

二、通过依法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等变更土地登记的,按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发证。

国家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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