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泗洪县土地管理局“关于村民小组能否拥有土地所有权的请示”的答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常用法规手册》第179页(225字)

苏土综函〔1993〕73号

泗洪县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村民小组能否拥有土地所有权的请示”收悉。根据省人大常委会苏人农〔92〕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家现行政策,集体土地所有权一般属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在该土地权属发生争议时,村民小组应作为当事人的一方参与协商、调处。

江苏省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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