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筹集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实施办法(试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常用法规手册》第260页(2902字)
(省计经委、财政厅、物价局、土地局、税务局、省人民银行、省建设银行于1992年3月9日以苏计经农〔1992〕275号文联合印发)
根据省政府苏政发〔1991〕148号《关于筹集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的暂行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金筹集的范围
(一)国家、集体、个人(含乡村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乡居民建房用地)非农业建设新征(拨、使)用土地(包括耕地和非耕地,原地拆建不扩大范围的除外)加收土地开发资金。
征收标准:苏南(指苏州、无锡、常州市及管辖地区)每亩1200元;苏中(指镇江、南京、扬州、南通市及管辖地区)每亩1000元;苏北(指徐州、淮阴、盐城、连云港市及管辖地区)每亩800元。
此项资金,除了省级高速公路、飞机场的特大建设工程,经省政府批准减免外,其余一律不减免。对需减免的省级特大工程,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省土地管理局、计经委审核后,报请省政府批准。
(二)按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标准增收10%的土地开发资金,其口径范围按《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执行。
二、资金筹集的办法
(一)从国家、集体、个人非农业建设新征(拨、使)用土地每亩加收的土地开发资金,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在审批用地时收取。市、县土地管理局在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将所筹资金全额解交到省土地管理局的省土地开发征用事务所帐户(开户行:南京市交通银行鼓楼办事处,帐号86014904975)。乡镇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开发资金应在此之前交县土地管理局。省土地管理局在每季度终了后二十日内,将全省征收的资金全额划入省投资公司在省建行直属支行开设的省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专户(帐号:050507683-13114)。
建设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用地时,对已缴纳的土地开发资金不予退还。
(二)按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标准增收10%的土地开发资金,由各级税务部门在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时一并收取,各缴费单位的开户银行将收取的资金(含个人缴纳的)划转到税务部门在当地建设银行设立的专户集中,由各级建设银行按税务部门的要求具体办理该项资金的收、交工作。县税务部门在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将所收资金全额解交到市税务部门在建设银行设立的专户;市税务部门在每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将自己收到的资金及各县解交的资金全额解交省投资公司在省建设银行直属支行开设的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专户(帐号同上)。各级税务部门在税收会计报表附列资料栏内增设省土地开发资金栏目,随表上报征收进度情况。
(三)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按实际征收资金总额(不含下级解交部分)的2%提取业务手续费,手续费在解交的同时扣除。
(四)征收土地开发资金,一律使用由省土地管理局或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并套有省财政厅监制章的收费凭证。省土地管理局和税务局负责制定有关收费凭证的管理制度。
三、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筹集的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省与市按“八二”的比例分成,即省80%、市20%,由省在年终结算后返还到市。市与县的分成办法,由各市自行确定。
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二)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安排的重点是:以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和农业发展后劲为目标的重点农业开发项目和重大农业基础设施、大中型骨干工程投资。“八五”期间,首先保证治理淮河、太湖和省内重点流域性水利工程的需要。视资金筹集的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业土地资源及其它开发建设项目。
(三)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采取“对上合作、对下引导,对外合资”和“有偿与无偿结合”,按项目投放。无偿与有偿的比例,原则上为5∶5,视建设项目性质,合理配套安排。
(四)省级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由省计经委负责管理,省投资公司负责具体管理工作。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由省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规划提出建设项目,省计经委综合平衡,交省投资公司组织评估论证,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省投资公司根据省计经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拨付资金。无偿使用的项目,由省投资公司按工程进度拨款,并监督资金使用;有偿使用的项目,由省投资公司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用款合同,根据合同进行项目管理,按期回收投资,周转使用,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各地分成的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由各地计(计经)委纳入计划管理。
四、建立资金征收、使用报告制度
省、市、县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的管理工作。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和建设银行在向上级解交资金的同时报送征收进度情况。省土地管理局、税务局和省建设银行在每季度终了后将全省征收进度情况汇总报送省计经委。各使用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的项目单位,按规定向省投资公司和主管部门报送有关基建财务报表,省投资公司汇总后报送省计经委。省计经委有关部门检查和监督资金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年终由省计经委将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各地不得拖欠、截留、挪用、拒交所筹土地开发资金,如有发生将相应扣减该地区有关农业的投资。对漏缴、少缴、欠缴、抗缴土地开发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参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对在征收和使用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和审计。
五、其它
本实施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本实施办法由省计经委会同省财政厅、物价局、土地管理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建设银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