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镇江市土地管理局请示问题的答复
书籍:土地管理常用法规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常用法规手册》第329页(462字)
苏土监函〔1993〕52号
镇江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请示国家土地管理局的“镇江市人民检察院镇检(1993)第62号函”,已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转我局办理。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6月1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和省人大常委会农业经济委员会“苏人农〔92〕6号”文件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户、非农户,方可向所在地的村(组)申请宅基地。这里的“所在地”即指户籍所在地。因此,农村居民建房,只能向户口所在地的村(组)申请,并经依法批准,方可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非户口所在地的村组不应享有宅基地。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一人申请宅基地而合伙进行建房,属非法转让土地行为,不但不能发给土地使用证,还要视情况依法处理。
特此函复。
江苏省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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