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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的定义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食品添加剂手册》第1页(1199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在我国,食品营养强化剂也属于食品添加剂。食品卫生法明确规定:食品营养强化剂是指“为增强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此外,在食品加工和原料处理过程中,为使之能够顺利进行,还有可能应用某些辅助物质。这些物质本身与食品无关,如助滤、澄清、润滑、脱膜、脱色、脱皮、提取溶剂和发酵用营养物等,它们一般应在食品成品中除去而不应成为最终食品的成分,或仅有残留。对于这类物质特称之为食品加工助剂。

我国台湾省规定,食品添加剂是指食品的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输、贮存等过程中用以着色、调味、防腐、漂白、乳化、增香、稳定品质、促进发酵、增加稠度、强化营养、防止氧化或其它用途而添加于食品或与食品接触的物质。

由于各自理解的不同,各国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也可有不同。日本规定:食品添加剂系指“在食品制造过程,即食品加工中为了保存的目的加入食品,使之混合、浸润及其他目的所使用的物质。”美国规定:食品添加剂是“由于生产、加工、贮存或包装而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质或物质的混合物,而不是基本的食品成分。”基于此,他们将其再分为直接食品添加剂和间接食品添加剂两类。前者是指故意向食品中添加,以达到某种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又称有意食品添加剂;后者则是指在食品的生产、加工、贮存和包装中少量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质,又称为无意食品添加剂。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组成的食品法规委员会(CAC)1983年规定:“食品添加剂是指本身不作为食品消费,也不是食品特有成分的任何物质,而不管其有无营养价值。它们在食品的生产、加工、调制、处理、充填、包装、运输、贮存等过程中,由于技术(包括感官)的目的,有意加入食品中或者预期这些物质或其副产物会成为(直接或间接)食品的一部分,或者改善食品的性质。它不包括污染物或者为保持、提高食品营养价值而加入食品中的物质。”此定义既不包括污染物也不包括食品营养强化剂。中国、日本、美国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则均包括食品营养强化剂。

食品添加剂中不包括污染物。污染物指不是有意加入食品中,而是在生产(包括谷物栽培、动物饲养和兽药使用)、制造、加工、调制、处理、充填、包装、运输和保藏等过程中,或是由于环境污染带入食品中的任何物质。但不包括昆虫碎体、动物毛发和其他外来物质。残留农药和残留兽药均是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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